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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BOT、BT)

2008/1/16 8:48:42 |  2432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资方在2003年即签定了合作意向书,但到目前该工程还没有正式运做。 

  2.2 BOT项目是由政府、投资方和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签署的一系列的协议、合约、合同保证实施的。由于涉及的方面较多而特许经营期(15—20年)较长,很难保证所有协议在这样长的时间内保障各自的利益。所以,该项目的前期工作相对烦琐、复杂的多。 

  2.3 显然,较长的时间和复杂的谈判决定了政府采用BOT模式建设污水处理厂需要付出较高的前期运做成本。 


  3.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 

  3.1 BOT项目将污水厂的运营推向了市场,是市场化了的,政府终于甩掉了包袱,乐得撒手不管。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也就是投资者)只需应付(或搞定)环保部门的出水检测就可以了。甚至有的运营者,检测前处理,检测后不处理,白天处理,晚上开闸发水,减少处理成本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等到政府发现后即使处罚,但对水环境的破坏已无法挽回,违背了建设污水厂的初衷。在处罚方式上,以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于这样的行为恐怕只能由环保部门对污水厂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罚款,罚轻了,经营者根本不在乎;罚重了,只会得到一张白条。停业整顿或吊销执照,这对真正市场经济下的自负盈亏的企业是致命的,但对污水厂(还有发电厂、自来水厂)不行,因为相比经营者的损失,政府和地方环境受到的损害更大更严重。更换运营者?政府没这个权利,别忘了污水处理厂是人家出钱建设的,经营期内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见,对于污水厂在经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很难避免(商人都是追求利益的)和较难杜绝(政府处罚力度有限)的。 

  3.2 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而污水厂和政府又不象其他市政设施(如自来水厂)那样是从属关系,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 

  3.3从古代到现代,从国内到国外,市政公用设施(从古代的城市设施到今天的电厂、水厂)不约而同的都是由统治者和政府管理经营,必然有他的道理。市政设施本身的不可停止、不可替代、不以赢利为根本目的而服务于大众的的特性,与追求利润、从事市场行为的企业有根本的不同。我们的政府不能仅仅为了快上项目而把污水处理厂简单的推向市场,给日后的管理埋下巨大的隐患。 

  4. 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座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而且由于近几年才开始运做该项目,所以未来十年也不会有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接手,比如长春汇津污水厂)。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
 
  4.1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15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4.2 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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