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跟踪审核的作用,例如:对工程招投标过程、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设计变更等事项,作为计划、组织、安排、实施的组织者、执行者才掌握这些事项的进展情况,才知道提前通知跟踪审核单位参与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没有相应制约措施,组织单位、执行单位、甚至其他参与单位都可以不通知跟踪审核单位参与、了解相关情况,这样一来,审核就无从谈起,事实上现在的跟踪审核不同程度地出现这种不配合现象。在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看来,跟踪审核单位除了工程结算时有对工程造价“论理”的资格外,在跟踪过程中没有对工程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签字确认、决定权,包括对质量验收、隐蔽验收、工程计量等事项的签字,理所当然地,参建单位(特别是利益单位)就有意无意地将有关事项的实际情况(原因、经过、结果)给封闭起来,不让跟踪审核单位知晓,作为审核单位,最终只有因不了解情况予以默认或作浅层批露,这样就很难达到跟踪审核的目的。
五、跟踪审核适用法律法规问题
跟踪审核工作,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其行为规范的法规,只有从相关法规的一些条款予以借用,包括: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审计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及其配套文件,个别省市已有相应的文件办法作为指导、规范,起到了很好的带头和推广作用,但因受地域及不成熟的局限,其适用性受到多方质疑,当然它贯彻落实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为顺应跟踪审核工作迅速在全国的推行,解决诸如跟踪审核计费、委托关系、审核对象范围、跟踪审核与项目管理权责区分、参建单位与审核单位的配合以及审核深度等问题,迫切需要一部相对完善的统一法规来规范、支持跟踪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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