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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项目投资结构分类与比较

2008/12/9 8:52:50 |  506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构是参与方以契约形式组成的一种模式,包括合伙制、契约式合作结构和信托基金。
    一、合伙制
    在法律和会计行业中被普遍采用的合伙制,是一种法人实体之间或个人之间以盈利为目的联合建立起来的关系。根据合伙制协议中的规定,合伙人分享在合伙制下取得的利润,同时也独自并且连带地承担合伙制造成的负债和亏损责任,这种责任是无限的。
    当在境外项目融资中采用合伙制时,项目发起人一般都是通过一家专门为参与这个项目成立的特殊目的的子公司介入项目的,这样就可以保证项目发起人其它的资产和业务不受合伙制造成的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影响。
    由于合伙制结构不是一个与其成员相分离的法律实体,与公司型结构相比,合伙制结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公司型结构资产是由公司而不是其股东所拥有的,而合伙制的资产则由合伙人共同拥有;签署的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是有限合伙制,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还承担无限责任。
    2.公司型结构的债权人不是其股东的债权人,但是合伙人将对普通合伙制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型结构的股东可以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可以根据债权的信用保证安排(如资产抵押等)取得较其他债权人优先的地位,而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给予合伙制的贷款在合伙制解散时只能在所有外部债权人收回债务后回收。
    在境外项目融资中,国内贷款银行主要应该注意的是,当项目采用了合伙制时,贷款人用合伙制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的能力非常有限。在遇到违约时,如果合伙制实体还没有被解散,那么这一问题就会更为严重。这种担心是由于合伙制结构本身的特点造成的,即在解散合伙制后,合伙人才能分享合伙制中资产减去负债之后的盈余。
    3.公司型结构的一个股东极少能够请求去执行公司的权力,但是合伙制结构中的每个合伙人均可以要求以所有合伙人的名义去执行合伙制的权力;公司型结构的管理一般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而在合伙制结构中(有限合伙制除外),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制的经营管理。
    4.公司型结构中股份的转让,除项目公司法律文件中有专门规定外,可以不需要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合伙制结构的法律权益转让必须得到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5.合伙制结构的融资安排要比公司型结构复杂。由于合伙制结构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的资产,所以合伙制结构安排的融资需要每一个合伙人同意将项目中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资产权益拿出来作为担保,并共同承担融资安排中的责任和风险。这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复杂的潜在问题,如果贷款银行由于执行抵押等担保权益进而控制了合伙制结构的财务活动,有可能导致在法律上贷款银行也被视为一个普通的合伙人,从而被要求承担合伙制结构中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6.合伙制结构最主要的优点表现在税务安排的灵活性上。与公司型结构不同,合伙制结构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合伙制结构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的净收入或亏损全部按投资比例直接转移给合伙人。合伙人单独申报自己在合伙制结构中的收入、扣减和税务责任,并且从合伙制结构中获取的收益(或亏损)允许与合伙人其他来源的收入进行税务合并,从而有利于合伙人较灵活地作出自己的税务安排。
    在境外项目融资中,经常使用有限合伙制投资结构的项目有两类:一是资本密集、回收期长但是风险较低的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电站等,在这类项目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充分利用项目前期的税务亏损和投资优惠冲抵其它的收入,提前收回一部分投资资金;二是投资风险大、税务优惠大、具有良好勘探前景的资源类地质勘探项目,如石油、天然气和一些矿产资源的开发。许多国家对于资源类项目的前期勘探费用支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这类项目,通常是由项目的主要发起人作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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