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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资模式和ABS融资模式分析

2009/8/12 9:17:05 |  610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ABS融资,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也是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开展ABS项目融资,将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与国外资本市场融合的步伐,促进我国的经济更快更宽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传统的招商引资和现有的融资渠道,都不能满足需求,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这种情况下,ABS融资方式将给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成为我国项目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 
    3.1 适用范围比较
    ABS模式在债券的发行期内,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虽然归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所有,但是项目资产的运营和决策权依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 
    SPC拥有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只是为了实现“资产隔离”,实质上ABS项目资产只是以出售为名,而行担保之实。因此,在运用ABS方式时,一般情况凡有可预见的稳定的未来收益的基础设施资产,经过一定的结构重组都可以证券化。BOT方式一般适用于那些竞争性不强的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内,只有那些通过对用户收费获得收益的设施或服务项目才适合BOT方式。比较而言,基础设施领域,ABS方式的适用范围要比BOT方式广泛。 
    3.2 项目融资的对象比较
    ABS融资中项目资产是许多已建成的良性资产的组合,政府部门可以运用ABS方式以这些良性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担保,为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不仅可以筹集大量资金,还有助于盘活许多具有良好收益的固定资产。BOT融资对象主要是一些具有未来收益能力的单个新建项目,如:公路、桥梁等,而且该项目在融资时尚未建成,政府部门主要是通过BOT方式为该项目的建设筹集资金。 
    3.3 项目运营的比较
    ABS模式,债券在发行期内,项目资产所有权属于SPC,而项目的运营、决策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有义务把项目现金收入支付给SPC.债券到期后,由资产产生的收入还本付息,支付服务费后,资产所有权又复归原始权益人。BOT的所有权、运营权在特许期内属于项目公司,特许期满,所有权移交给政府。因此,通过外资BOT进行基础设计项目融资可以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但会使外商掌握项目控制权。 
    3.4 投资风险比较
    ABS项目的投资者一般为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债权购买者,其数量众多,这就极大地分散了投资的风险,使每一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这种债券在二级市场转让,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使其在资本市场上风险较小,对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BOT项目投资人一般都为企业或金融机构,其投资是不能随便放弃和转让的,每一个投资者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同时由于其投资大、周期长,运营过程中受政府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仍有较大风险。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BOT方式和ABS方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应用中各有所长。几年前,各地政府和金融理论界都很看好BOT方式,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常识、探索,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来自于政策、法律和人才方面的障碍,在操作上比较复杂,谈判中也问题重重。而国际金融界近年出现的ABS方式,在国外正处于蓬勃发展之势,在国内也正被日益重视起来。 
    因此,ABS作为一种证券化融资方式,代表着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应当大力发展ABS方式。至于BOT方式,虽然操作难度比较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是事实,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经济大环境还不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环境的日趋完善,BOT方式专门人才的日益成熟,BOT方式的运作将不会是什么复杂的事情。 
    本文认为,BOT和ABS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不同方式,其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不应片面强调哪一种方式,而应区分阶段具体的情况,选择运用其中一种方式。既要继续大力发展BOT方式,也要积极探索运用ABS方式,不能错过当前国际上ABS迅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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