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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风险管理对策建议

2009/9/15 15:42:29 |  765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项目风险约束机制,即在房地产项目活动中,没有相应的制约关系以调节、控制房地产项目行为,主要包括项目主体风险约束机制、项目审批风险约束机制和融资风险约束机制。

  ①项目主体风险约束机制

  我国房地产项目主体目前主要有政府、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个人项目者,对于政府项目和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政府主管部门拥有项目决策权和审批权,项目收益也基本上归政府所有,但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却不能作为风险承担主体,风险由项目的经营者承担,而由于经营者没有决策权,因此只要不是经营失误引起的风险,经营者也就没有承担风险的责任,最终只能由国家承担。因此,必须建立房地产项目主体的风险约束机制,由指导、制定和批准部门领导对其决策行为带来的项目风险负责,如发生重大项目失误应追究相关决策者及主管部门领导不同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确保项目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应加快国有房地产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明晰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由企业经理对房地产项目风险负责,并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②项目审批风险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对于房地产项目已形成多层次的审批机构,如市级审批、省级审批等,但各级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审批权也分散在多个部门,如规划审批、建设审批等,这不仅使项目审批时间过长, 延误项目时机,也使各审批机构没有真正独立的决策权,也就无法形成明确的审批责任。因此,只有明确各级审批机关的权利和责任,能并的并,能撤的撤,精简项目审批机构,同时规范项目审批者的行为,制定明确的审批权限标准、责任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并由其作为项目审批风险的承担主体,出现问题由该主体全面负责,才能使其做到谨慎地进行项目分析和评价,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房地产项目审批,严把项目审批关。

  ③融资风险约束机制

  从我国各主要融资机构的现状过来看,都没有独立自主的融资决策权,对某一个开发项目是否给予融资,融多少资,往往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还远未摆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状况,既然没有决策权,当然也就不用承担融资风险,造成风险由国家承担的不合理局面,因此必须建立资金融通风险约束机制,由融资机构对融资决策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融资风险。

  (5)建立全国和地区房地产信息中心以及房地产项目风险预警系统

  现代风险管理不再是单一的、消极的损失补偿,而是积极的损失预防。建立全国和地区房地产信息中心以及房地产项目风险预警系统,是政府指导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也是影响房地产企业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通过房地产经济信息中心,政府决策机构可以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得反映当前房地产项目总量供求和房地产结构等的各种信息、风险损失历史资料和各种风险管理措施的效果资料,并且通过风险预警系统可以评价当前房地产经济的总体运行情况,预测房地产未来发展趋势并提供预警,从而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运行,防范房地产项目风险。同时,房地产开发商据此也可正确决策项目时机和项目房地产类型,从而也间接起到调整房地产项目结构、调节房地产项目风险的作用。当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房地产经济运行状况、起到风险预警作用的有中房预警系统和国房预警系统。

  针对我国房地产项目风险管理现状,从企业内部发展和外部环境建设、扩大各种融资渠道等角度提出了详细的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房地产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在于加强自身抵抗风险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编制科学且完备的风险管理计划书;强化项目的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组织;建立信息咨询系统;建立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等,从金融角度提出扩大融资渠道,充分利用保险。从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来讲,需要强调以下一些方面:控制房地产项目规模和供给结构;控制消费需求和消费结构,建立项目风险分担体系和风险转让市场,建立房地产项目风险约束机制等。同时本文着重强调了对于各类利益相关者应采取共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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