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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2009/9/22 9:52:48 |  313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的执行困难多多,问题多多。鉴于此种情形,现在一些地区在试行和推广最低标中标,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另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也就是部分施工企业为了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在一些时候竟然不惜代价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报价,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市场秩序。致使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纠纷不断,经常发生违约现象。

  4、评标工作的质量差强人意

  标书的评定工作的真正意义在于评定出最为合理而且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执行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的特点,在这一环节中应该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标书的评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粗心。但是在评定标书的实际过程中,这项工作的完成仅在几个小时内就结束了。可想而知,这样没有时间保证的评标太过于形式化,使评标者根本没有时间来仔细阅读标书文件,根本无法了解投标企业的具体而详实的资质、实力、信誉、业绩等情况。因此得到的结果也实难保证评标的工作质量,同时也很难发现标书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出现偏差是难免的。另外,某一个地区参与评标的委员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固定的,而且每次评标都是他们来参与。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弊端,由于委员们的素质不同,很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的不法行为。同时委员的心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倾向性,使评标工作失去了客观性,失去了公正性,使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

  5、监理工程师的参与不够

  监理工程师在业主的委托之下对业主与第三方所签定的合同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以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改革中的巨大进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的选择到工程项目的实施结束,他们的工作应贯穿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并且是在有业主的授权下进行独立工作,并处于一个核心的地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三大控制有着法定的权力,同时应具有参加招投标签定合同的权力、质量争议裁决权、签字付款决定权、变更决定权、分包确定权、争端处决权等等。但是在现实的中,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参与力度明显不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理工程师的参与时间过晚,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他们几乎不参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第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不够。监理工程师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工作,可以独立地处理工程项目中事情,但是业主对他们没有完全地授权致使他们在工作中受业主的摆布,使监理工作处于被动的地位。出现这种现象主要原因为一些业主担心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太大,会使大权旁落,使项目管理无法控制。政府的监管工作力度不够。

  在招投标工作中,依据市场运作规则,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最适宜的施工承包队伍,采用这种方式,使建设单位利益最大化。但是在运行操作中总伴随一些不尽人意的行为,如上级的某项特殊的指令,或是某方之间、某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造成了这种公开、公正、公平行为的扭曲。政府为了避免一些非正常行为的出现,便出面进行监管,用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同时,政府的监管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在实际中,政府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也存在一些应当改进的地方,如政府的监管没有摆正位置,在某些情况下,对违规者姑息迁就,执法不严。有时监督管理错位,不该管的他去管,而该管的又不去管。如对评标的过程,政府仅应作为监督者,而不应该进行干预,更不应该对评标委员们指手画脚,或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暗示,来影响评标委员们的判断力。为此政府的监管工作应当依法行事,要摆正位置,做到公正廉洁,同时政府的监管工作要有透明度。总之,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传统文化、法制建设、管理体制、精神文明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参与者尤其是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勇敢地面对问题,积极地去解决问题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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