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积极引入律师机制。施工合同除全面体现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之外,还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答疑、补遗、修改、询标记要、承诺、各种协议等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引入律师机制,从法律角度全面规范合同内容,确保施工合同的质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规范建筑市场,保障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应建立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项目批文、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及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达的准确性进行把关,将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予以更正,严重者提出重新修订日。
3.重视专用条款的内容。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应特别注意如工程计量调整、价格调整、履约保证、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合同争议解决具体方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此,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突出事前控制是指要避免设计院变更、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完再报决算的习惯模式。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的工程变更都必须遵循先由施工单位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的程序。
4.正确把握“合理低价的原则”。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企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全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过程一定要注意“合理低价原则”的正确认识与理解。
对于如何确定工程的合理低价,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确定工程成本价。目前应根据国家建设部门颁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消耗不实之处,并参考有代表性的施工企业定额,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清单以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综合单价,计算出工程成本价。其次,在工程成本价的基础上,考虑一定的利润,最后确定工程合理价格。
5.做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阶段造价控制的重点是: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核实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的综合单价一一对应,审核竣工结算汇总金额。如果设计变更增加的分项工程在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项目单价,须重点核实增加项目的综合单价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编制、编制是否合理等。在这一阶段,可能会遇到施工单位追加工程造价的索赔,这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很正常的现象。作为造价控制,可以实施反索赔。
三、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比传统的定额计价方法更趋合理、准确、有效。是真正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投标报价模式,也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总之,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抓住问题的实质并予以解决,使工程造价控制规范化。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2]崔宇,史泽,工程量清单报价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 2002, (7)
[3]谭德精,杜晓玲,吴宇红,工程造价确定及控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