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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发支出的思考

2010/2/21 12:45:10 |  348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业素养。会计人员主观性太强,可让其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企业业绩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管理层也为了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蓄意粉饰会计报表,增大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例如在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有的已高达60%-70%。如果会计人员不去专业判断,而是单纯将研发支出费用化,那么无形资产的价值将非常低,特别对于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来说,这方面的冲击更大。如作为高科技“龙头股”之一的清华紫光,为了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公司每年的主要投资就是研究与开发项目,而这些项目均要经过一个研发、实验、试产、改进、稳定和成熟的自然过程,以及市场培育、推广、快速成长和稳定的过程,一般的投入产出期达3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从以往的投资经验看,公司的大部分项目一般是第一年亏、第二年平、第三年实现盈利、五年左右才有大的发展。而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实施的当年,由于会计人员将研究与开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使得公司的管理费用大幅度上升,中期业绩与往年同比有大幅度下降,在公布了预警公告后,股票大跌,使公司通过股市募集资金的计划受挫,不得不压缩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这就人为的操纵了利润。这种情况不但会导致信息的失真,降低管理者的创新动力,还可能左右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实质重于形式”,这为研究与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在研发费用的处理中,如果本身数额比重不大,计入管理费用是合理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但就目前来说,在科技飞速进步的大环境中,研发费用的比重大幅增加,这就要求会计工作者必须从客观现实出发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还按制度记入“管理费用”,既夸大了“管理费用”,也扭曲了资产价值,无法真实体现企业的价值,极可能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

  在新准则下研发支出能够合理的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3]244号文规定:"关于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即国有、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的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支出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节税。由企业集团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集中成员企业的力量进行研发,并集中使用研发支出,而不再如以往一样将研发支出混于企业管理费中一并列支。这样,不仅可以使开发费用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雇用科研部门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加大了与开发力度,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创新能力。

  一切资本的目的归根到底都是保值增值。由于研发活动具有比一般投资活动更大的不确定性、计量困难、会计处理采用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方法的显著特点,因而它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具有重大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下正确计算研发支出是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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