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方往往挖空心思寻找设计上的缺陷,或者干脆与设计联手,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业主或者监理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规模在施工过程中不断扩大。随着施工最低价中标的蔓延,设计最低价、勘探最低价、监理最低价也在相继出现。现场的监理人员被一减再减,有的监理工程师一人监理多个项目。在现场签证、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一些关键环节,一些关键人员被“拖下水”。“钓鱼工程”自然就演绎成了“腐败工程”。实际结果与招标人的“降低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
买标卖标支撑起一个积极繁荣的泡沫景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为了操控局面,往往在相互之间买标卖标、串标陪标,多个投标人代表的是一个或几个少数投标人的利益,从而达到他们联合瓜分市场份额、“轮流执政”“利益均沾”的目的。工程尚未招标,中标人早已“内定”,通过买标卖标行为规避了相互间的有效竞争,支撑起来的只是一个积极投标的虚假繁荣现象。卖标人、代为投标人仅仅是个幌子,他们的报价明显高于真正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难以区别各投标人的报价的合理性,于是“报价最低的”真正投标人就很可能轻而易举地承揽到工程项目。
“橘生淮北而为枳”原因何在
最低价中标法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的唯一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而为枳”,为什么引入我国就“水土不服”呢?
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导致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多数政府投资项目的负责人的任务是用最少的钱干最大的事,至于中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一般不在考虑范围,起码不在眼下考虑范围。即使以后必然出现因造价不足而影响质量的问题,那也只是获得工程中标权的施工单位的事情,是接受工程使用的使用单位的事情。近几年来,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又出现了一种“代建制”管理模式,完整的项目法人责任制被人为的分为几段,招标的只管省钱,哪管项目功能?哪管质量缺陷?
最低价中标法具有天然的导引投标人低于成本竞标的倾向。在一些私有化程度较高的国家,除了市场规制健全的因素以外,私人投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本身对这种有害于社会的倾向给予了足够的关照。产品质量问题的第一受害人毫无疑问是投资人,因此他们一般不可能接受毫无道理的低于成本的竞标,自欺欺人,自掘坟墓。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则认为,项目的成本和赢利水平虽然是企业必须考虑的,却不是最重要的,尤其对国有企业而言,用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竞价的办法揽工程,至少可以维持生计、减少人员下岗、不会立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
“低于成本”必须考虑,但又难予界定。不但《招标投标法》,而且《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对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做出了严格限制,但没有明确这里的“成本”是指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接受 “最低价中标”方法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法工委后来将这个“成本”解释为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最低价中标”方式的贯彻实施,但也增加了操控的难度。
从理论上讲,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要求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它们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并对市场价格形势作出评判。而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市场化程度还很欠缺,建筑业企业没有编制企业定额,企业自身很难确定工程成本。同时,又因为政府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没有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成本参考价。为了中标,盲目削减工、料、机单价,尽可能地压低工程造价自然成了首选方案。
尽管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