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模式。
三、四种项目融资方式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
(一)BOT融资方式。BOT在中国第一个基础设施BOT项目是深圳的沙角B电厂。这是一个在国际BOT领域是一个经常被BOT专家引用的例子。但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随着BOT范围的扩大和已有项目的运营,一些潜在的问题将会暴露出来,双方矛盾之一是外方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矛盾之二是外方欲通过BOT融资方式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二)ABS融资方式。1997年5月23日,重庆市政府与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公司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ABS计划合作协议,这是中国开展ABS资产证券化的一项重大突破 。ABS融资方式下,由于资本市场容量巨大,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特别适合大规模、高效率地筹集资金。(三)TOT融资方式。1993年7月辽宁沈海电厂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香港汇胜集团,成为我国第一个以TOT方式运行的企业。由于TOT融资方式只涉及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争议,只是经营权在期内的转让,保证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尤其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要害部门,如电力工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四)PPP融资方式。2005年2月,香港地铁公司与北京市政府草签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揭开了中国内地轨道交通建设PPP模式的序幕。PPP模式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大型项目融资模式,尚有待于我国政府予以重视和支持。
四、保证融资手段顺利实施的若干建议
(一)政府适度参与,重在服务。政府应该通过有力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鼓励各种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简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投资者的时间成本。
(二)项目建设应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避免单一化、片面化。应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及融资成本费用来选择融资方式,项目的设计与建设应具有超前性和全局性。
(三)对部分已建成或在建的有经营收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转让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的方式,回收一块资金投入到新的建设项目。同时,选择一些具有投资回报或与其他项目捆起来具有投资回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通过评估包装,发起设立海外基金或发行外币债券筹措一块建设资金。
五、结束语
从上述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四种融资方式的适用范围、优缺点不尽相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的选择要充分考虑到转移和降低风险的要求,同时更要高度重视国家的经济安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另外,为保证融资手段顺利实施,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以及项目融资专业人员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刘子斌,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的探索[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2005,(2)
[2]马秀岩,卢洪升主编《项目融资》[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