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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法律风险有几多

2010/3/25 8:29:59 |  3673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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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常见的指定分包模式及分析 
    
    现实中,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模式五花八门,不少已经超出了通常意义上指定分包。 
    
    第一种为如上所属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要先经过总承包人的帐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这也是目前对总承包人来说相对较好的指定分包模式。 
    
    第二种为发包人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却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在总包价款内,此时一般先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付款委托,然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二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不在总包价款内,总承包人审核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但不管是这种模式的哪种情形,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都为最大,一旦发包人不及时付款,指定分包人自然会依据合同向总承包人追索,发包人则表现得非常超然,事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该款项时颇费周折。因此发包人往往乐此不疲,喜欢采用这种指定分包模式。我们可把第二种模式称之为指定分包的变异模式。 
    
    第三种为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直接付款的模式。即发包人通过招标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该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工程款的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该分包人。这种模式下,无论从合同外观还是合同内容本身来看,名为指定分包,实属于发包人另行发包,或说是发包人平行发包,因此不能归入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 
    
    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时间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指定,一般应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事先说明,使总承包人在一开始的招投标阶段就清楚哪些专业工程属于指定分包工程,哪些不属于指定分包工程,做到心中有数。但也有些发包人直到工程开工以后的施工过程中,才对一些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指定分包,或虽在招标阶段已明确了指定分包的工程,却又在开工以后变更甚或增加指定分包的工程内容,搞得总承包人无所适从。 
    
    指定分包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指定分包人虽为发包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人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指定分包人之所以成为指定分包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较为密切,特别是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情形下,总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没有总承包人与自有分包人之间相处得那样顺畅,无形中增加了总承包人的管理难度,并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对指定分包的风险防控大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议业主应在招投标阶段将指定分包内容明确化,业主招标文件不明确时应及时提出咨询。应在总承包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内容,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费用的收取方法。 
    
    第二,总包合同中,总包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等方面尽可能约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内容。 
    
    第三,作为总承包人,应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 
    
    第四,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第五,若必须只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应和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确约定,应付给指定分包人的资金(工程款)必须先进入总包帐户之后再付给指定分包人,力戒发包人直接付款给指定分包人,同时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经过总包帐户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还可明确约定,总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应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该部分工程款为前提条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备该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总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均视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七,应保存好施工过程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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