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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尴尬地位

2010/3/25 8:32:26 |  470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业单位的职工”。此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同样在监理人员的头上高高悬起。 
    
    可以看出,我国的监理行业有其更多的自身的特殊性,权利尚未落实,而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却在不断加大,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已将需要监理承担的很多合同责任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困惑的局面
 
    
    在各个建设工地,监理人员往往被尊称为“某工”,可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并没有工程师职称,也并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按规定,要通过国家统一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当不易。参考人员必须已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考试通过率大约只有30%.这使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成为这个行业的稀缺资源。 
    
    根据最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是甲级300万元,乙级100万元,最低的丙级只有50万元。门槛较低,就使得监理行业呈现出一种“低端企业和从业人员较多,而高端人才较少”的奇特现象。每个工地上,往往少数几名监理工程师加上多名监理员搭班组成项目部,有的监理工程师还只是挂名,并不在场。 
    
    目前,我国已拥有6100多家监理企业、52万从业人员,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仅10万余人。在这种形势下,“中国式”监理供大于求。按理,监理竞争应该是监理实力,包括拥有各类别监理工程师数目、总监资质、过往业绩等多方面的竞争,而在甲级企业“遍地开花”的情况下,最容易“加分”的差别项目也就仅剩下价格一项。不说建设单位极力压价,就是监理企业自己,也往往主动在取费下限基础上再次打折,最低可打三折。只是碍于监理取费的国家标准,只好“取费一高一低、阴阳两个合同文本并存”,这已经成为监理界普遍认可的潜规则。过低的收费-过少的投入-低劣的监理质量-低劣的竞争能力-人员素质得不到提高,周而复始,恶性循环。 
    
    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已经跨过20个年头,监理事业从无到有。但由于缺乏系统、科学地总结,人们对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的认识仍很模糊,实践中产生了不少混乱。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样问题的阐述相互矛盾,把一些还不太成熟的内容形成了法律条文。监理的定义和工作范围多年来争论不休,称谓也是五花八门。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责任认定等方面,随意性太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 
    
    目前我国的注册管理制度还不允许以个人的名义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单位工作才能注册,这样有其合理性,但忽视了监理服务的特殊性,因为全面的监理工作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如建造、建筑、结构、造价等等。按照现行的注册制度,这些人又不能在监理单位注册,显然限制了监理单位的人才来源,也不利于高水平综合性人才的培养,不利于监理单位整体水平的提高。多年来,与工程咨询的关系界定不清,服务的提供者仅限于国内监理企业。服务水平和技术实力始终难于成为竞争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未来的期待
 
    
    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专家,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监理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施工企业讨厌监理,监理工作左右为难。 
    
    虽然,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的公正角色,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我们的理想中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因为要维护社会公正,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 
    
    未来的方向,应当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新的《建设法》正在修订当中,应当用项目管理制度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遵从实际,也与国际接轨。就是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建设服务,给业主更多的选择。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程师追究责任。一些监理单位已经在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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