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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纠招投标问题的根源

2010/3/26 9:41:18 |  527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这样做的最终结果就是无法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施工企业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政府职能改革滞后 
    
    政府在招投标中集立法、监督管理、投资人三种角色为一体,三种角色之间界限不清,致使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无法建立。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政府承担着立法、监督管理和投资人三种角色,而三种角色之间往往界定不清。我国现有适用于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一些因政府承担多重职能而可能出现的问题缺乏法律法规条文和执行细则,导致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有法难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整个招标投标体系的效率。同时政府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的特殊身份使监管很难到位。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人主体和项目法人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往往以监管主体的身份承担投资人的部分权力和义务,导致部分政府投资工程出现只有监管者没有投资人的现象,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投资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招投标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条块分割且部门职能交叉,无法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致使政出多门、监管多门,加剧了市场分割、垄断。从监管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管模式仍沿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即按照行业属性,按照各系统和地方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监管。例如土木工程(包括装修、水电安装)招标投标监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备招标投标监管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工程(水利、通信、民航)的招标投标监管则由各专业行政部门负责,如果投资中涉及到政府采购,则还需在接受各行政部门的监管的同时,接受政府采购部门的管理。同时项目又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一般由发展改革委的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各相关部门都在锐意改革,创新招投标监管机制,出台了许多有助于规范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制度文件,为推进招投标事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在现行体制下,行政监管条块分割、部门职能交叉,致使规范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以及信用体系也依据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能的不同而分别建立和形成;招投标各行政监管部门还往往利用手中职权对本系统和地方市场准入设置各自门槛,对招标投标设有各自的程序和实施细则,致使政府工程管理模式不统一,各自为政、职能交叉的情形存在,因此也经常出现重复管理、互相推诿等情况。这样既浪费行政资源,降低了行政效率,又加大了建设市场的分割、封锁和垄断,而且还使被监管人无所适从,加重了各市场主体的负担。比如,市场主体各方为了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就需要取得政府不同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从业人员也需要取得各种执业资格证书。调研中,有的同志就说企业必须是全能选手以应付不同监管部门的要求,还有的干脆把这种情形称作是为了发展“注册经济”。 
    
    监管部门多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管,对评标结果和评标后期工作关注度不够,致使招投标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现阶段对评标、开标过程的监管较严且监管工作细致,规定评标开标必须在装有门禁系统的有形建筑市场内指定的空间内进行,而且评标开标时,除政府行政监管部门参加以外,还请来了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并进行监管,有的地区还聘请特约监督员「1」参加。但是,尽管参与招投标监管的部门众多,监管多只注重程序的合法性而不注重监管效果,部门间也缺乏协调配合,甚至让其他部门一起参与监管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评标结束以后,对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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