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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和监理队伍的素质

2010/4/6 9:55:39 |  412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步。

2.2 采取网络计划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它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它在编制网络计划时,已经对各种不利或有利的影响因素作了科学系统的分析归纳。这样使用它就可以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进展情况,掌握关键线路改变情况,以便及时地调整、优化、指导施工计划。

2.3 业主对计划的实施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这主要是指政策和资金方面,因此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好业主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尽量为进度计划的落实提供有利条件。

3 关于工程费用的监理

    费用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计量支付来实现的,合现的计量支付有助于工程的管理。但必须防止两种倾向的发生:一是超前支付,它容易造成业主的资金紧张,更容易造成承包商的依赖思想,不愿更多的投入;二是滞后支付,它容易造成承包商的资金紧张,甚至会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影响进度和质量。

    另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优化设计,可以为业主节省费用;合理的变更设计,可以使业主的有限资金得到更好的利用。通过以上“质量、进度、费用”三者之间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公路工程监理的实质。公路工程是一个整体,公路工程监理是围绕合同管理进行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有效控制。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的运用中,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但是,我省公路工程施工虽然已推行社会监理制已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由于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实际实行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是国家倡导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接下来就这一模式的存在根源以及利弊进行一些分析。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3.1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3.2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3.2.1 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 1.0.5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局)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等有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并就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而业主设立的总监(或其代表)并不属于哪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

3.2.2 职责不清,效率低下。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往往互相推诿,难以分清责任,也就无法追究责任。再者层次增多,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低下。

3.2.3 不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目前很多的总监办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方临时从各部门抽调组建的,有的甚至是第一次接触监理工作,由他们来领导社会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单位的作用,同时将社会监理单位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无法在合同管理上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也将受到影响。同时工程监理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是一有机整体,相辅相承,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是很难控制的。

3.2.4 不利于将社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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