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还会导致肾脏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因此复方降压药有不同降压机制的药物加利尿剂等组成复方。复方剂量配比、规格的合理性应通过试验研究来确定。
目前有两种特殊的复方情况需要注意。一是针对同一疾病的不同环节,将两种或多种现有药物或尚未验证的概念药物“融合”在一起成为一个药物,多见于生物制品,少量化学药物研究中也存在。这种设计思路是,进入体内后药物可分解产生相应的两种或多种药物各自发挥作用,而有些并不分解,在不同的靶点发挥不同的作用。由于这种“融合”,可能是通过化学键、结构的特殊链接等形成,不能以有效性、安全性为指标研究其配比合理性,而是用化学结构的方式预先直接固定复方的配比。这样组成的复方,某一成份可能超过了单药的临床用量,而某一成份可能达不到临床起效剂量,很难达到复方的作用。这种复方的立题的合理性有待探讨,特别是肿瘤适应症,本身临床上就需要联合治疗,且强调个体化用药,如此制成“固定复方”,并不方便临床使用。
第二种情况是针对不同适应症,如高血压、肾病、前列腺疾病等临床上不属于同一适应症领域的疾病进行“综合治疗”,将现有治疗药物组成大复方。这种设计可能会对将来的疾病诊治、处方用药带来困难,不利于个体化用药,患者和医生用药的顺应性差,也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用药。因此,这种复方潜在的市场前景可能存在隐患,临床的安全性需要考虑。
5、特殊制剂
为了降低药物的毒性,提高有效性,增加药物的靶向性,很多新制剂技术、新辅料应用到新药研究中,如纳米药物的研究。纳米技术并不是一种新概念,但用在药物上,可能还是较新手段。今年国内召开了有关纳米药物毒理学研究的相关讨论会议,国内部分GLP专家参加。目前发现国内基于此类技术的药品开发正在兴起,主要是现有注射剂改剂型,如纳米颗粒注射剂等。目前,对于纳米药物与原制剂在体内行为的异同尚不十分明确,特别是体内分布。虽然这类药物属现行法规的第5类化学药物,但是,如果这类药物体内分布发生改变,可能需要进行部分或全面的安全有效性研究,临床也不会按照简单的改剂型类别来要求,这类药物需要按照创新药的思路进行有效性安全性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这类药物的新颖性,特别是其伴随的临床优势尚不十分明确,在开发立项时,应综合考察国内外对此类药物安全性、有效性一般规律的认识,慎重从事。
6、注重医学人员在早期新药开发中的作用
不管是科研就构、还是制药企业,在国内新药研究方面,一般是药学人员选题,药理毒理等基础研究配合,缺少医学人员的参与。这些医学人员是真正一线临床医生,了解新药研究,熟悉临床疾病特点和治疗需求,能追踪国外新药研究动态。药物早期有他们的参与,对某类疾病的用药、类似品种国内外临床应用现状的了解,对新药的立题、研究的逐步推进、减少药物研发的风险非常必要。比如,对于用于急性缺血性脑卒中治疗的溶栓药物,目前的医学实践共识为“速战速决”,快速起效,达到目的后快速失效(清除),以免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对于此类药物,如果制备为缓释剂型,或改构成为长效制剂,虽然在药学上有所创新,但并不适合临床用药,立题上就存在问题。
7、研发主体转变
从我国的现状看,研发以科研机构为主体,企业主要处于被动接受的从属地位。发达国家的药品研究以企业为主体,较大的企业具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企业是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最直接的载体,又可将大量的资金注入到开发中,形成良性循环,具有勃勃生机。这是西方已经证实了的一种有效的药品研发模式,国内已有一些企业自主地进行了大量探索,也取得了一些令人鼓舞的成绩。对于这些企业或有这样思想的企业,应持鼓励态度,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支持,如国家应优先资助以企业为主、产学研结合紧密的项目,在客观上起到促进以企业为主的研发模式发展的作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已经取得成绩这些企业成为正面的效仿模式。这是当前我国药品研发的科学发展之路。可以预见,对于已经习惯了以科研机构为主体研发模式的中国企业,以研究单位为主的研发模式还将存在相当一段时间,不会出现爆发式的转变,企业和社会需要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