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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几点体会

2010/8/13 8:56:24 |  844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伤亡或财产损失;工程完工后所发生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与承包商的责任有关的合同责任保险。保险的额度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其有效期均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持续到合同要求的在最终支付日之后的保险终止日。分包商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将满足承包商要求的保险凭证送交承包商备案。此类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应包含相应的条款,规定该保险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30日之内不得被取消或到期。如果上述保险在最终支付之后仍然需要有效,则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支付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一份额外的凭证以证明该保险仍将继续有效。财产保险通常由业主负责投保。

  在美国大多数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100%合同额的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履约保函是保证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付款保函则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向分包商和其供应商付款。承包商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金额大小与重要程度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如分包商要求,承包商应提供保函的复印件。分包商在报价时通常不包括保函的费用,保函费率通常为合同额的0.75— 1.5%,如果承包商认为需要分包商提供保函,应考虑这部分费用。如果承包商发现分包商可能难以履行合同或没有及时向下级分包商、供应商付款,应及时通知分包商的担保人(Surety),并可以在以后的付款中采用联合支票(Joint Check) 的形式支付。担保人出于自身的利益,通常会对分包商施加压力,保证其完成工程并及时向下级分包商、供应商付款。保函中的担保人通常是承包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在分包商违约时,担保人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可以决定继续使用原分包商、雇佣新分包商或支付给承包商来完成剩余工作。如果合同条件发生改变,或其担保的分包工程发生重要工程变更,承包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否则可能会导致保函的失效。

  九、结语

  对分包商的有效管理是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相互了解、沟通、熟悉、信任的过程,成功的承包商往往能够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分包商和供应商网络。对于已经在国内市场或其他国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分包管理经验的中国承包商来说,如何将这种经验运用到美国建筑市场中,并与当地的惯例相结合,尽快适应美国的工程、法律、合同体系,建立起自己的分包商、供应商网络,充分发挥中国公司的特点和优势,形成一套中国承包商特有的分包商管理体系,是能否进入美国建筑市场并长期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作者为天津大学国际工程管理专业2002届毕业生,现工作单位为中建国际建设公司)

  参考文献:

  何伯森、张水波: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Documents,A201-1997.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Documents,A401-1997.

  Arthur O’Leary,A Guide to Successful Construction,BNI Publications, Inc. 1997.

  陈勇强、胡佳、贾冰:美国工程总承包市场的发展及其启示,《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3期。    对美国工程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几点体会 贾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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