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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制

2010/10/19 8:28:43 |  355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监理、检测、施工图纸审查等七家单位,这七家单位依次对各自的质量责任负责,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承担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该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站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

  (3)立足结构安全。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较长时期以来,我国建立了各个地区、各个级别的创优评优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内在质量,创优评优只能主要地依靠工程外观质量和施工质保资料来评选,这样造成不少企业重工程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量监督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质量。

  (4)规范质量行为。质量监督的职能要求不但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其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施工管理处于符合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监督站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加强监督: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材料使用前是否试验,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5)改变监督方式。质量监督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方法和制度。

  ①严把重点环节。重点在结构,在每一个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②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检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状态受检。③强化处罚力度。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④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很难树立权威。

  (6)工程质量监督应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及委托书的具体内容。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委托书中应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和相应职责;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也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委托书文本由省建设厅制定,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存一份,并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盖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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