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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工程项目风险的管理

2011/1/25 11:05:32 |  551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银行保证,国际上通行做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由承发包双方开户银行,根据被保证人(即承包方或发包方)在银行存款情况和资信,开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我国当前银行保函制度,因为没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尚未普遍推行。要推行这一制度,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据《担保法》、《银行法》、《建筑法》等法律,制定《商业银行为建筑工程出具保函的管理规定》,对银行出具保函的原则、条件、责任和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以利在我国逐渐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企业保证。除推行银行保函制外,也可以推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作为工程承包方或发包方的保证人,由其出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推行这种担保制度,也需有相应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推行保证制度,不仅可以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还可以对那些资信程度不同,实力不足的工程发包方或承包方发包工程或承包工程有着很大的遏制作用,从根本上控制工程风险。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然债务人抵押财产不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范畴,但以第三人抵押财产,实行代偿则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推行这一制度,要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由承发包双方或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抵押物登记。建筑工程推行抵押制度转移工程风险,也需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加以规范。

(2)推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上述保险概念,前者为财产保险,后者为人身保险。工程保险是业主和承包商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是在投标报价说明中都要求承包商做出保险的承诺,在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也对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险设置了相应条款。为了把工程保险制度逐渐推开,一方面要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向国际惯例接轨,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要制定建筑工程保险章程和必要的法规,或规章,以保证建筑工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

2?4 保留风险

又称自留风险。这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做法。自留风险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自留风险两种。无意识自留风险是指不知风险的存在而未加处理;或风险已经发生,但没有意识到而未作处理。有意识自留风险是指虽然明知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但经分析由自己承担风险更为方便,或者风险较小自己有能力承担,从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也有采取设立风险基金的方法,损失发生后用基金弥补。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叫做不可预见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经济损失,由风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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