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2.2 健全监督制度
一方面,应抓紧修订《规定》,通过新《规定》,完善水利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统一质量监督机构设置,规范监督方式和质量监督检测、质量验收等行为,为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正规化提供法规基础。在《规定》进行修订时,一是应突出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关罚则,以提高《规定》的严肃性。二是应授权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的质量监督规定,并允许各地的规定严于《规定》。另一方面,由于质量监督的技术性很强,有必要制定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以在操作层面上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及质量评定等具体工作。
2.3 建立质量验收制度
在水利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需提交质量评价意见或质量监督报告,这种做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实践上也存在弊端。从理论上讲,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的责任主体。质量监督机构不需要对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承诺,没有义务为建设方作出质量担保。从实践上看,一些工程明明存在质量缺陷甚至不合格,或工程质量资料不齐全,但参建方还是要求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为合格或优良。因为人们一般认为,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后,参建方就没有责任了,至少责任变小了。客观上,监督机构不可能旁站监督,对质量状况不可能完全清楚,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作出的质量评价难免缺乏准确性,并助长一些参建单位的规避心理,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事实上,一些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甚至优良的工程,仍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还发生了事故。
因此,有必要建立质量验收制度。即在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前,由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对工程质量进行专项验收,提出质量等级建议,提交验收委员会审定。质量验收可以进一步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理顺监督与被监督、责任主体与非责任主体的关系,并与档案、消防、审计、移民等专项验收一起,共同组成专项验收体系。
2.4 建立监督机构间的协作机制
单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难以对工程质量作出准确的把握和判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建立各行业质量监督机构之间协作机制,发挥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优势,进一步提高质量监督能力和效果。当前迫切需要使监督机构间的协作制度化、常态化。
3 质量监督的工作方式改革
3.1 突出监督重点
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帮助参建单位提高质量管理能力。但监督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监督与处罚上。首先要加强监督,通过监督规范质量行为,培养和树立参建方的自律意识[4]。其次是要适度处罚,把《条例》规定的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资格等措施落实到位,以提高质量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在具体工作上,监督机构应抓住关键节点、部位和工序,提高把握关键问题的能力,力求事半功倍。
3.2 优化监督方式
由于人力、经费等原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通常采用巡查的方式,很少采用驻点监督方式,使监督的效能大为降低。因此,对重要的、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实行派驻现场的监督方式,或者采取阶段驻点的监督方式。这样,既可以在关键节点发现并纠正问题,又有利于提升质量监督效能。当然,质量责任的主体是以业主为首的参建各方。监督机构不应过多地干涉参建方的正常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既要避免缺位,也要防止越位。
3.3 强化监督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的现场检查大都是目测,显然,工程质量不是仅靠观察就能作出判断的。监督机构应配备基本的检测设备,监督员也应具备检测能力。监督过程的复杂检测应委托检测单位承担。通过质量监督检测,提高质量监督的可信性和效能性。业主既然已经委托检测,为何还要监督检测?因为业主是参建一方,存在着隐瞒
真相的主观可能,检测单位与业主也是合同利益关系,而监督检测由监督机构直接委托,可以更好地保持检测的客观性,并对施工、监理、业主的检测形成制约。
3.4 扩大监督范围
过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水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安装质量,但近年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的质量问题有增多的趋势[5]。故应延伸监督范围,将金属结构、机电设备、预拌混凝土等作为质量监督对象,适时到厂家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出厂验收。质量检测也应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设计质量监督应逐步实行。总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再局限于工地现场,应逐步实现对水利工程质量形成过程的全覆盖监督。
原文网址:http://www.pipcn.com/research/201011/144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