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措施,加强对外资研发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开放条件下的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安全。对此,首先是要规范外资在华研发活动,强化对关键性产业技术的战略保护。我国目前虽然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但没有针对具体技术领域的具体规定,只是笼统的提出鼓励“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等。而国外,特别是美欧等一些发达国家,一般针对外资进入具体的产业技术领域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科技战略发展需要,针对不同的技术领域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外资在华研发活动,保护国家的科技战略安全。要提高市场竞争程度,防止跨国公司形成市场垄断和对我国相关产业的控制。应有意识地造就规模大,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企业,只有这样的企业,才有足够的技术创新动机和能力与跨国公司在研发方面展开竞争。其次,一个行业应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我国建立研发机构,打破单一跨国公司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形成跨国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以促使跨国公司竞相向中国转移其核心研发能力。第三,我国对内外资动态、技术优势及产业发展进程要有清晰的了解,在加速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组合的同时,为保护国内产业发展,应采取适当的市场准入措施,对跨国公司研发活动可能形成的垄断行为,应通过立法予以限制。第四,对于跨国公司已经占优势的产业,要鼓励本土企业争取市场控制权,同时还要扶植具有后发优势的产业如中成药、绿色食品、新材料等,并牢牢掌握这些市场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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