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而是根据药品已获专利情况直接划分为两类,即原始创新药和非原始创新药。对于原始创新药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直接进入医院议价流程,按国家规定给予较高的采购价格。
在医疗保险方面,建议原始创新药直接进入医保目录,但是价格需与保险机构协商决定,并且医保目录中的原始创新药需要根据临床使用情况以及药物的疗效价格比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每隔一定时期进行调整。
出于用药安全的考虑,国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设置了两年的临床使用期限。事实上,批准上市的药品经过三期临床的验证,其安全性与有效性是有保证的,当然也不排除有些药品上市之后,经过大规模,长时间使用,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不良反应,但是,只要我们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完善,是能够迅速发现并处理这一问题的。
在公司财务方面,对于原始创新药物的销售收入,国家可以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通过新药研发专项投资基金的赢利来间接补贴一定比例的企业新药研发成本。
在专利保护方面,对于原创新药物,可以延长1至2年的专利保护期,以弥补其在前期的新药研发、行政审批所耗掉的时间,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早有先例。
新医保目录迟迟未调整,很可能是等待新的医疗体制改革的出台。如果说国家投入大量的新药研发资金,缩短创新药的审批时限等措施是“推”战略的话,那么,提高原始创新药的定价水平,让其直接进入医保目录,直接进入招标议价,减免新药销售所得税,延长专利保护期等便是“拉”战略,两相结合,才能更好调动企业研发新药的热情,从而引导中国制药企业驶入一个良性发展的正确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