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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劳务分包机制研究

2011/5/9 8:14:21 |  645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场寻找并承担施工企业的现场操作任务。成建制的分包劳务使劳务能够以集体的、企业的形态进入二级建筑市场[2].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有许多优点,比如容易对劳务进行管理;施工质量的责任比较容易确定;劳务集体有较大的谈判能力;较为稳定的劳务企业能够给劳务提供技能培训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清楚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是典型的甚至可以说是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管理、技术等对于此类企业的贡献要远远小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我们必须防止企业对劳务的剩余价值的过分剥夺。另外,使用纯粹的成建制的分包劳务会降低施工企业劳务安排的灵活性。

(3)零散用工。一般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的(往往是为了具体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或者说是临时用工。零散用工是目前我国建筑领域里非常普遍的现象。现实中零散用工往往没有正式的劳务合同。对零散用工概念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零散用工与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务是非常相似的,有时候甚至难以对他们加以区别。

应该注意到直接雇佣劳务和施工企业间的合同是长期的劳动合同,而零散用工劳务和施工企业间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如果有的话)。虽然零散用工是不允许的,但是正因为零散用工劳务和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劳务是非常相似的,所以,现实中很难完全杜绝零散用工。对于许多来城市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来讲(特别是初次打工或者没有社会关系的劳动力),零散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这就更增加了杜绝零散用工的难度。另外,完全禁止施工企业临时雇佣劳务,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在工程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施工企业除了自己的劳务和劳务分包企业之外,还需要个别的灵活的、零散的劳务的情况。因此,在我们考虑施工劳务的组织形式时应该允许这些所谓的零散用工的实质性存在,但是施工企业必须和零散务工人员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施工企业应该将零散务工人员视为自己的正式人员,应该对这类劳务的雇佣、使用、培训、权益以及他们的操作质量负直接的、完全的责任。政府各管理部门也应该将此类务工人员视为施工企业的自有的正式人员。事实上,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目标就是全面建立用工合同制,废除正式工和合同工(临时工)的差别。

2.2 施工劳务交易

施工劳务的交易方式有两种:公开交易和私下交易。公开交易是指在有形的施工劳务市场(劳务分包市场)上的交易,而私下交易则是指在有形市场之外的交易。

(1)有形劳务分包市场。是指为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交易活动提供工程信息服务和招标投标活动服务以及其它服务的固定场所、机构。有形劳务分包市场为劳务分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齐全的场所和规范的服务;收集、存贮和发布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等信息,还为交易各方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有形劳务分包市场的建立能够较好地解决信息渠道不畅、工程交易不透明的问题,是使劳务分包交易走向规范有序的一个有效形式,也是实现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以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3].有形劳务分包市场应该有 3 项基本功能:一是为发承包双方提供各类信息服务。二是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周到的场所服务。三是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有关管理部门进驻有形劳务分包市场集中办公方便了各办事单位、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便于加强监督管理。

(2)私下交易。是指在有形市场之外的交易。显然在有形劳务分包市场建立之前劳务分包只能在私下进行交易。有形劳务分包市场的成立就是为了避免此交易方式的发生。从市场经济的理论看私下交易是符合交易自由的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我国还是一个公有制占主体的国家,大部分工程建设项目还是政府投资或者政府参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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