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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各方安全责任的思考

2012/3/13 10:58:59 |  10513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使承包人认可安全目标责任。承包商一旦中标,在报审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按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要求报审安全生产技术实施措施。在审查安全建设技术实施措施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防护合理性的审查和安全保证体系的审查,既要防止疏漏,又要防治措施的防护过当造成的不必要的安全防护费用的浪费,还要审查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和有效。

    5.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细化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明确发、承包方的各自的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合理规避对安全生产的责任风险。规避不等于推卸责任,该自己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绝不能推脱,不属于自己指挥范围的决不去指挥。在安全生产上绝不能越俎代庖,杜绝合同条文中出现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多头领导、双重指挥的条款。

    6.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承包商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上的投入是否到位的检查和督导,随时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是否正常有效,安全资金是否挪作他用,对查出的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和恢复保证。

    在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上,我们认为,只要项目管理单位按要求足额拨付了安全生产费用,所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明确,严格执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文,并在安全生产上无越权指挥或无指挥失当的行为,项目管理单位应属有责无错单位。

    监理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范规定,施工阶段监理的工作为“三控两管一协调”,即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工程进度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工程信息技术资料管理和合同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现阶段又对监理增加了生产安全控制,成为“四控两管一协调”。增加了监理对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监理控制,安全生产就安全了吗?我们认为是否定的,他不但不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果处理的不好还可能成为负责安全施工主体单位的一个依赖,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又多了一个推卸责任的替罪羊。   事实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缺陷所导致的人们不可承受的事故”。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安全防范的不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个经济的问题。

    众所周知,承包商处于经济利益的本能产生了在安全生产上的侥幸心里,造成了对安全防范的投入不足,出现安全生产防范的缺陷,酿成安全事故。如果承包商自己的安全保证体系不能健全有效,自己的内控能力不足而疏于自己的监管,靠监理去发现问题,写整改通知单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到底能有多大作用呢?目前我们看到的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承包商的主管部门,是社会监督部门,用公权代表政府来监督承包商的安全生产都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力不从心,甚至是苍白无力。那么作为一个在执法上无公权、在处罚上无授权、在经济上无约束的中介机构的监理单位的安全通知单,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到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如果说增加监理对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的初衷是对安全生产多设一道防线的话,但其结果是推卸了安全生产主体单位的责任,找出了安全生产事故不是还有监理吗的借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我们认为做监理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按咨询业务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1.审查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书是否合理到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服务;

    2. 审查承包商安全施工措施是否合理、到位,为承包商提供安全生产防范咨询业务;

    3.督促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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