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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各方安全责任的思考

2012/3/13 10:58:59 |  1051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单位及时并全额拨付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的费用;

    4. 监督承包商对安全防护、安全生产的资金使用是否得当,有无挪作他用,并将监督情况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汇报和沟通;

    5.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运行是否正常,并对照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要求,及时与有关利害各方进行沟通。

    至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我们认为,除对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监理的责任外,对安全生产上监理如无越权指挥或无指挥失当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属有责无错单位。

    三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是由生产衍生出来的,安全管理历来是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安全与生产是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作为承包商,不论承接谁发包的工程,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不能改变。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不能因为项目管理单位制定了项目安全管理责任目标,安全管理就是项目管理单位的了。更不能因为监理单位有安全施工控制的责任了,安全生产就靠监理来控制了。承包商负责生产、指挥生产,并在工程承包中收取了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GBF19990201》中也明确了承包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承包商应责无旁贷的按“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好如下工作。

    1. 承包商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按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结构体系,所建立的结构体系应形成横到边、竖到底的网络状;并配备与其安全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人员;

    2. 按项目管理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方案,报请监理、项目管理方进行审批。措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3. 按要求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活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措施,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4.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及时的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施工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5. 尊重监理,对监理方在安全生产上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严肃对待,认真落实加强整改。

    6.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与实施,将发包单位安全措施费按照相关要求拨付到账户的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要自觉接受监理方和项目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7.按规定为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至于对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我们认为承包商作为安全事故的主体单位和经济的利害人,他有避免事故发生的能力和责任,除意外事故外,无论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质量安全事故他都难辞其咎。 

    总之,所谓安全应是“无危则安,无缺则全”。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的关键在于对危险源的防范,对危险源防范的根本在于承包商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对安全防范的企业能力和防范投入的到位。对企业能力,国家对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了企业资质认证制度,界定了各自的企业资质承揽的相应规模的建设工程,体现了不同的企业资质对安全生产相应的防范能力。工程的规模和难易程度也标示着安全防范的难易程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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