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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大社保新政昨实施 医保中断可累计补缴

2014/1/2 10:34:58 |  290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老金,与其在当地按1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持平。

工伤保险

一类行业纳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以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最高上浮150%,最低下浮50%

《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较旧政策有所修改。

按《管理办法》,除二类、三类行业外,深圳将一类行业也纳入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根据原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属于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属于二类行业、三类行业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据统计,目前深圳属于一类行业的单位达19万家,参保人超过400万人,占工伤保险总参保人数的40%以上。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将深圳原实行工伤保险固定费率的一类行业也纳入浮动费率的实施范畴,可使更多用人单位关注工伤保险,更加注重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据测算,实行新的浮动费率后,工伤保险基金仍保持收支基本平衡。

按新规定,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收支率和工伤事故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上、下各两档:上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失业保险

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

《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有如下四种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当年度浮动范围:未全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欠缴失业保险费的;未为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未及时报送非自愿中断就业名单,致使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加失业保险未满12个月的。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向下浮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此外,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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