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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房地产开发项目评标

2014/1/5 12:33:14 |  328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19998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在该法的释义中又进一步指出: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随后,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也就是说,在我国的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只要是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即使是掏私人老板的腰包,为了保证项目的质量也必须实行招投标。上文提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总投资已远远超过200万元,是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因为这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来的使用者是广大住户,一旦工程质量有问题必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工程的招投标。施工项目的招投标结果直接决定了施工单位、中标价格和施工合同条款。过硬的施工队伍和合理的中标价格、合同条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现在很多私人老板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采用黑白两面合同,逃避政府监管,已引起广泛的社会问题,如工程款拖欠问题,工程质量下降问题。最终私企老板的低价中标必将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招标投标中的各项工作,不可草草了事,走过场。民营项目为了应付政府监管,搞“假招标”,政府部分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会无谓地增加社会成本,实不可取!  

2.政府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的重点

  关于招标文件备案过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出的同时,向招标办备案。备案的责任人为招标合同监管处工作人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在备案时应审核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其中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投标须知;协议书样式;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必须提供工程量清单;图纸或图纸目录及相关证明;附件(投标书、保函等拟用的格式)。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投标各项主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报价所需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等。  

  招标办对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对招标文件中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以及在完备性和明确性方面存在缺陷的提出纠正,由招标人进行修改后再行备案。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存在明显质量缺陷,招标合同监管工作人员存在监管不利的嫌疑。  

  3.政府评标过程监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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