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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预留创新空间 P2P银行存管或加快步伐

2015/12/30 11:14:37 |  2811次阅读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步伐将会加快,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加上银行需要时间摸索,短期内真正的P2P资金存管不会有太大增加。

  负面清单预留创新空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P2P行业监管未来将正式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并列出了P2P平台不得进行的十二项业务行为。其中包括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禁止销售这些金融产品,也是严格限定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措施,同时也是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分别所在,如果允许销售,那就还是信用中介。”嵇少峰说,P2P销售银行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业内人士认为,在十二项负面清单中,其他的规定,通过企业自身努力完全可以实现,并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而禁止销售银行理财、信托、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规定,对P2P平台的影响最大,部分已经开展此类业务,甚至以此为转型方向的平台,将会受到巨大冲击。

  实际上,P2P销售银行理财、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已经成为常态。自2014年初以来,P2P平台开始大量涉足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其中,部分平台已经获得基金、保险代销牌照。也有部分平台为了突破经营困境,甚至将财富管理作为转型方向。

  闫梓认为,对于此类情况,要进行具体界定,在此过程中,如果平台存在资金归集行为,或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显然属于销售行为。如果仅仅是宣传、导流,则并不构成销售行为。

  周治瀚亦称,《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规定,在落实过程中,仍需进一步细化。是否构成代销,要看是否收费,并从中获利。如果只是产品的页面展示,并未收费,其性质认定将会比较困难。

  “一些已经宣称通过代销基金、信托、保险产品转型的平台,将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周治瀚认为,开展类似业务的平台,其本质还是P2P,如果要继续生存,就需要回归P2P本质,要么则只能重新设立平台开展P2P业务。

  即便是已经获得保险、基金代销的平台,同样面临上述风险。嵇少峰认为,由于分业监管的缘故,基金、保险等产品代销牌照,并不是银监会颁发,而P2P却由银监会监管。即便已经获得相关牌照,一旦P2P监管机构不予承认,这些平台的业务仍然无法进行,类似情形已有先例。

  “从风险控制上来说,P2P确实也不应该干这些事,什么牌照都没有,怎么能随便就干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呢?”嵇少峰说,《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预计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会很快将此类业务收缩,对相关平台将产生很大冲击。

  周治瀚则认为,虽然负面清单规定了上述十二项不能开展的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留下了较大空间,同时也为P2P今后的业务留有余地。

  “将十二项不允许P2P涉足的行为提上台面,遵循了负面清单的底线监管思维,对行业未来是重大利好,有利于理清行业本质,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珠宝贷总裁李笋说。

  获客成本将上升

  “现在规定P2P公司要标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这可能会导致P2P公司掀起一波改名潮。”周治瀚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为信息中介,《征求意见稿》对信披亦有规定。按照最新规定,平台要对最大单户、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进行披露。

  除了要求平台对投资人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合格投资人的概念,要求平台对投资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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