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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融资方式及其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
2007-11-23 18:34:52  作者:景显德 王战旗
      3  BOT项目在电力行业的应用
    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是从电力行业开始的。BOT是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实现方式,广东省率先打开了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之门。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兴建的深圳沙角B电厂成为我国第一个利用国外私人资本建设的电力项目。沙角B电厂的建成,缓解了广东珠江三角洲的严重的缺电状况,为深圳特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同时对我国电力建设的投融资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为以后我国利用国外私人资本进行电力项目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沙角B电厂建成于1988年,装机规模为2台350MW瓦燃煤机组,其组织形式相当于现在中外合作方式。合作双方为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该公司由深圳政府设立,以下简称深圳公司)。中方以土地和水资源作为合作条件,而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全部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期为10a,中方承诺每年向沙角B电厂购买最低电量是36.79亿kWh。经营期满,电厂移交给深圳政府,沙角B电厂从实质上讲属于BOT的范畴,但其运作并不规范。同时由于中方缺乏经验,承担了过多的风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项目经营期的电价和煤价事先确定,如有变动所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深圳公司补偿,相当于中方承担了所有的价格风险
    ⑵中方虽以土地、水资源作为出资,占45%的股份,但没有决策权,严重地损害了中方的利益。
    ⑶利润分配原则是,前7.5a利润全部归合和公司,后2.5a合和公司占80%,中方占20%。利益明显不均等。
    ⑷在项目还清贷款之前,电厂无论任何原因不能发电或少发电致使深圳公司蒙受损失,合和公司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⑸电厂在运营期间发生现金不足时,由深圳公司垫付。若设备出现故障,在建成后2a内由承包集团负责;2a后则由中方提供紧急贷款及停机保险。
    以上这些对中方不利的条款是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中方缺乏BOT的运作经验造成的。
    为了规范BOT投融资方式,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1995年8月,国家计委、原电力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所称特许权项目即BOT项目,同时将项目发起人限定为外商,将BOT投资方式做为一种吸引外资的形式。《通知》对在中国建设BOT项目的有关原则问题进行了规定。按照《通知》规定进行试点的第一个BOT项目是广西来宾电厂B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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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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