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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融资方式及其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
2007-11-23 18:34:52  作者:景显德 王战旗
      ⑶更好地把握了确认谈判内容和节奏,使谈判时间缩短。
    ⑷长沙电厂的另一个特点是设备制造分包比例大。
    从沙角B电厂到来宾B电厂、长沙电厂,BOT投融资方式在我国电力行业的实践经过了由不规范到规范、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BOT项目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如来宾项目为6亿多美元,这样的项目能在中国顺利完成谈判、融资交割和建设,一方面说明在中国是具有BOT项目融资的良好环境,另一方面也说明BOT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当前,中国正处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所需资金巨大,为大力引进BOT项目提供的广阔的市场。
    4  引进BOT项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  风险分担问题。
    风险分担的一般原则是按照政府与投资者各自控制风险能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谁对那类风险最有控制能力就由谁承担。如上文所述的沙角B电厂项目就违反了这一原则,很多本不应该由中方分担的风险却由中方负担了。相反,在来宾电厂B厂项目中,则做到了在政府和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担项目风险,汇率风险和法律变更风险由广西政府承担。当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发生变化并超过一定范围时,允许项目公司相应地调整电价。调整是双向的,即汇率上浮和下浮时,电价都要调整,这就有效地保护了中方的权益。当法律变更使得项目公司损失超过一定数额时,广西政府将通过延长特许期或支付附加电费使项目公司的经济地位恢复到法律变更以前的状况。同样当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的受益超过一定数额时,广西政府可通过修改特许期协议条款和项目公司共享收益。
    4.2  法律保障问题。
    一个透明的、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正、公平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BOT项目涉及到产权特许及交割问题,有关项目谈判、签约、履行及违约的仲裁与处理问题,利润、税收及其它条款、条件的执行手续、渠道与担保等问题,要求BOT项目签署大量的合同文件,明确政府与投资者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政府来说,要推行BOT方式,一定限度的政府保证是必要的,如给予投资者项目的后勤保证、经营期保证、防止竞争的保证等承诺,这就需要建立有关法规。对投资者来说,BOT运作过程长,涉及面广,若无专门的法规管理,是难以正常实施的。因此,政府应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完成符合中国国情的BOT立法工作,以保护双方的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使投资者有法可依,政府依法管理。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颁布法律法规,还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裁决制度来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履行,增强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并在整个项目运营期内,维持行为法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国目前进行BOT项目试点工作时所依据法律是《关于试办外商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由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局下发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暂行办法》;由国家计委制定,正待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其对BOT特许权协议的内容和项目风险分担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确立了中国进行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同时中国也承认并参加有关的国际法规,《国际货币奖金组织协定、贷款协议和担保通则》等其它一些国际惯例。这些措施都在进一步完善中国进行BOT项目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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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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