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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代建制在奥运工程中的实践
2008-7-17 7:28:46  作者:王志源
    第三个问题,关于招标问题。招标问题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是不是招标,代建工程招不招标,或者人代建人招不招标。按照招投标法的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勘察、施工、设计、监理、和主要的材料设备都应该招标。但在这个招标法里面也没有说到代建,代建就意味着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而且我们招标的方式呢,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直选三种形式,那我们要到底招不招标,这是很现实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关于取费问题,这是不可逾越的。对于收费,我们首先说,代建单位属不属于中介,这个定义我们也没下过,如果属于中介,比如说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都是中介的话,国家还有指导价取费费率。那我们代建呢,也没有明确。也没有,那好,财政部制定了一个规定,他把这个代建制的取费,定义为代建管理费。这个费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财政部的300号文件和394号文件,这两份文件都是讲的对代建的规定,这个取费标准最高的是1.2%,一千万以下的。大家可以想像一下如果一个代建,一千万以下的是1.2%。然后超过两千万以下的是阶梯是的取费,肯定低于1.2,我们奥运工程代建费有0.8%左右的,这个代建费就定下来了,问题就是这个代建费仅仅单位是管理费,还是包括代建其他内容。如果只是管理费,那就变成传统建设单位就是代建单位。如果把代建费扩大内容,他把相关的内容都纳入代建,比如科研,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那这个代建费的意义就不是代建管理费的意义了。因此在取费上面出现了问题。另外,在财政部这个文件里他又提到了这样一种情况,特殊情况却需超过事先要报批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呢,我们的代建制都是招标的,也就是说费是提前已经确定了。他不可能说事后再超,如果超,我们的合同权利义务就要改,那怎么可能呢,所有事后审核办法是不可能的,所有取费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而且我们取费也实在是偏低。
   第五个问题关于履约担保问题,我查了查,担保的问题在我们建设工程里面只是招投标法里第46条做了个规定。规定说呢,招标文件里面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要求提交,这句话提出来后呢,我们建设部出来一个89令,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了一个30号令,里面就把这个投包保证金确定下来了,原来是50万现在是80万。所以对这履约担保文件就这么一个规定。那么在我们这个代建工程中应不应该推行担保,按照担保法来说,担保是双方的。有履约就有支付担保,是对等的。但是担保法又规定,政府不能作为担保人。这样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不可能对等,那么履约担保怎么定的问题;如果允许履约担保的话,还有费率问题。定多少合理?这样带来一个现实问题。
  第六个问题,我们现在推行的代建制与现行的体制规定不配套的问题现在已经显现出来了,我们原来的体制是基于什么设计的呢?是基于建设单位作为建设的主体,这样来设计的。那么我们现在呢,就是出现代建制以后,就是有委托人、代建人、还有使用人这样三方形成的格局,这样与原来以建设单位为主体的是不同的,这样推行以后,我们后面所有的规定都没有改变,就使的我们代建人确定以后办很多的手续都办不了,也办不下来,因为有立项。立项是立哪个单位?是代建人的,代建人可以作为项目的主体吗,不可以。那可能就是使用单位。那使用单位不管呢。这就是立项的问题。土地许可证的问题,规划许可证的问题,还有我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以及到最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里面都涉及代建人起什么作用,代建人能不能作为主体,我们政策是不配套的。这是管理部门比较多,因此就是说制度不配套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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