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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代建制在奥运工程中的实践
2008-7-17 7:28:46  作者:王志源
    第九个问题呢,是关于代建形式的问题。我们代建一共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全过程代建、还有一种是工程实施阶段代建。到底采取哪种形式比较好。我想各有利弊,也不能说全国程代建就是好的。因为我们已经碰到了这个问题。那也不能说把他说前期管前期就比较好,所以要具体的工程具体对待。
  第十个问题呢,关于资金拨付问题。存在什么问题呢?我们直接拨付给代建人的或是使用单位,但是我们财政体制改革的时候,又推出一种办法,即国库集中支付。这样又什么区别呢?财政要直接支付到最终端,中间见不到钱,只有见到支付令。比如说材料供应商,但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按照我们合同法律关系来说:建设单位就是说代建人或使用人也好是和总包有法律合同关系,而材料单位是和总包有合同关系,和你代建人,使用人没有关系的,那么你直接拨付给第三方,那这些钱的监控就成问题。如果形成法律纠纷的话,你没有办法打官司,因为你们没有法律关系。所以这样就带来一个现实问题,你可以直接拨付给第三方,我们没有合同关系。如果出问题,麻烦就大了。所以支付存在这样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也反映给我们的财政主管部门了。
  第十一个问题呢,是关于节约奖励的问题。我们设想给奖励,但客观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希望代建人发挥最大,我们搞代建就是想把投资控制下来,使的把投资节约下来,给他们一些奖励。但是,我们现在在所有文件里面又不是很明确的,奖励多少合适呢?如果我说奖励30%,那么监察审计马上就会找我,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那就违法。奖励怎么核定基数也存在问题,比如我们以设计概算为基数,我们在设计过程种就会出现设计变更,算不算是超投资;另外材料涨价,算不算是代建人责任,如果不算代建人实际上不存在什么责任,因此奖励也存在问题1?
   第十二个问题,是代建单位能否以企业自身的资格参加招投标的问题。就是说我中标人,我是代建人,但后面还有工程总承包,监理,设计我能不能再允许投标。你可以说不允许,但不允许现在又带来一个问题,施工总承包,是我总公司,我是二级公司,我也是独立的法人,我总公司中了代建了,我二级公司能不能投标,带来这些问题。比如说设计,也可做代建人,我去投标,我去做代建人我还是有优势的,能不能允许呢?施工单位也提到了,监理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我还有一套人马也可以从事两项工作,效益来说还是更好呢。那到底能不能允许呢?招投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个问题,是代建单位违反规定处罚的问题。代建单位在中标以后,在工程施工中肯定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他会出现,作为我们监管部门来说,如果出现这个问题该怎么处罚?监理对这个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都有处罚的依据,但唯独对代建单位没有,出了问题我们怎么办?我想大家比较关心怎么解决的问题。关于代建制体制性障碍问题,我想目前现状这么多多头管理,让哪个部门所牵头来管理,其他部门不配合或配合的不好,如果我们关系很好,可能还行。如果公事公办,那可能就带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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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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